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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做法說明-「公告」之製作要領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告」製作要領
1. 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
2. 公告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
3. 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非必要者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
4. 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得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二段、三段。
5. 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6. 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三段式。
7. 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8. 公告之分段款式: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右側書寫。
(2)「依據」應將公告事項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二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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