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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作法說明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令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
(一)製作要領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訂定「○○○施行細則」。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3)公、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2.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二)印信
蓋於發文字號及另內容之間右方。
函
(一)「函」之製作要領
1.一般原則:
(1)文字敘述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簡、淺、明、確」之要求。
(2)文句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3)文內避免層層套敘來文,只摘述要點。
(4)應採用語氣肯定、詞意妥切、互相尊重之語詞,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
(5)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者,得用「主旨」一段完成,不必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2.分段款式:
(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其他名稱。
(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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