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之公告

作者:陳弘儒/王曉瑜/陳雲飛

公文之公告

1.「公告」製作要領:

(1)公告一律使用

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

(2)公告文字

必須加註標點符號。

(3)公告內容

應簡明扼要,非必要者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

(4)公告之結構

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得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二段、三段。

(5)公告登載時

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6)一般工程

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三段式。

(7)公告除登載於

機關電子公佈欄者外,張貼於機關公告欄時,必須蓋用機關印信,於公告二字右側闢出空白位置蓋印,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8)公告之分段款式:

A.    「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右側書寫。

B.     「依據」應將公告事項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二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

C.     「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2.字型大小:

(1)機關

全銜、文別:20點字(置中對齊)。

(2)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等主要資訊:16點字(靠左對齊)。

(3)發文日期、發文字號

等普通資訊:12點字(靠左對齊)。

(4)頁碼頁尾

等參考資訊:10 點字(置中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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