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附則

作者:陳仕弘

公平交易法-附則

(一)除外規定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公45)

(二)競爭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公46)

(三)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團體之訴訟權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公47)

(四)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之處理(公48)

1.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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