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之重要規定-法律責任:訂定罰則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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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之重要規定-法律責任:訂定罰則

公平交易法之重要規定-法律責任:訂定罰則

公交法對獨占、結合、聯合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等部分,皆有禁止或限制之規定,對於違反禁止或限制之規定者,除原應負之民事責任外,另有分別情形科處刑罰或行政罰;並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不合作行為之處罰:
(1) 民事責任:三倍損害賠償(公平交易法第30~32條)。
(2) 刑事責任:二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處新台幣五千萬或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4~37條)
(3) 行政責任:
     第一次違法,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罰鍰,連續違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39條~4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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