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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說明-3
作者:林強七、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
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例如廣告宣稱「仲介服務第一品牌」,惟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或宣稱「連續十年○○雜誌調查,獲經紀業第一名」,惟與事實不符。
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依個案具體情形,倘得認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俱為廣告主時,其廣告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例如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獲有利益。
八、不動產經紀業者為爭取交易之機會,辦理提供贈品或贈獎活動,違反本會所定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九、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下列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二)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上開資訊書面告知之文字範例如附。
十、不動產經紀業者除受本規範說明規範外,並應注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十一、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不動產經紀業者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當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十二、對於不涉及事業競爭行為之交易糾紛或純屬消費爭議案件,仍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處理(詳附表)。
附表: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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