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管理組織-3

作者:林強 

公寓大廈管理-管理組織-3

(五)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公寓§36)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3.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6.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7.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8.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9.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11.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12.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13.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罰則)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1.及5.至12.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公寓§48)

(六)管理委員會於民事訴訟上之能力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38)

(七)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公寓§39)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