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管理服務人

作者:陳仕弘

公寓大廈管理-管理服務人

(一)執業許可登記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寓41)

(二)委任或僱傭經認證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寓42)

(三)管理維護公司執行業務規定(寓43)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1.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2.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3.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四)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規定

1.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寓44)

(1)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2)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3)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4)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2.前述1.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寓45)

(1)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2)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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