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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方式
作者:夏進(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採購法23)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如果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非是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的情形,仍然需要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49)
特殊招標
(一)統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採購法24I)
1.定義:
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採購法24II)其內涵為從方案選擇、規劃設計、材料購置、施工管理、設備安裝等作業,均交由同一業者負責統籌執行,於驗收合格後,再移交業主使用。
2.優點:
(1)減少管理之界面及人力。
(2)責任界定清楚。
(3)縮短工期。
(4)降低工程成本。
(5)提升廠商技術能力。
(6)激勵新工法。
(7)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
3.辦理依據:
統包之相關作業程序,依「統包實施辦法」辦理。
(二)共同投標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採購法25I)
1.定義:
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採購法25II) 其內涵為由兩個以上之企業,根據共同計算分擔損益之協定,而辦理共同向業主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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