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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製作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公告」製作要領:
1.公告一律使用
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
2.公告文字
必須加註標點符號。
3.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
非必要者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
4.公告之結構分為
「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得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二段、三段。
5.公告登載時
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6.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
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三段式。
7.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
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8.公告之分段款式: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右側書寫。
(2)「依據」應將公告事項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二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二)字型大小:
1.機關全銜、文別:
20點字(置中對齊)。
2.主旨、依據、公告事項等主要資訊:
16點字(靠左對齊)。
3.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等普通資訊:
12點字(靠左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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