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的之為股份轉讓受限且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作者:洪正test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的之為股份轉讓受限且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的之為股份轉讓受限且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1. 募資之限制

(1) 原則上不得公開募資,但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56-4條第1項)。
(2) 公開募資者,仍受股東人數及章程所定股份之限制(公司法第356-4條第2項)。

2. 股份轉讓之限制

為維持其閉鎖性,股份的轉讓應受限制並載明於章程中。
若發行股票者,則應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則應於交付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而轉讓方式應由股東約定之(公司法第356-5條)。

3. 發行股份之限制(公司法第356-6條)

(1) 為避免股東權益認定發生疑義,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不得並存。
(2)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之;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4. 特別股應載明於章程之事項(公司法第356-7條)

(1)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2) 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3) 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4) 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5) 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6)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7) 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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