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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的之公司治理較為寬鬆,自治空間較大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的之公司治理較為寬鬆,自治空間較大
1. 放寬出資限制
除現金外包括:技術、勞務、信用皆可。但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一定的比率。
同時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所有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程中(公司法第356-3條)。
2. 股東會議方式放寬
股東會議可透過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為之(公司法第356-8條)。
3. 得成立表決權信託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但受託人以股東為限(公司法第356-9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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