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選任

作者:洪正test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選任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選任

1. 董事人數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董事選任方式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

3. 董事長之選任

由董事或常務董事選任。
(1)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
     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
     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2)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
     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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