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選任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選任
1. 董事人數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董事選任方式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
3. 董事長之選任
由董事或常務董事選任。
(1)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
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
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2)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
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