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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義務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義務
1. 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
2. 競業禁止義務(公司法第209條)
(1)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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