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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種類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種類
可分為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股東常會每年須至少召集一次,股東臨時會則於必要時召集,例如:
1. 補選董事:
依公司法第201條,董事缺額達1/3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2. 補選監察人:
依公司法第217-1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3. 虧損之報告:
依公司法第211條,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法第21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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