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種類之記名股與無記名股

作者:洪正test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種類之記名股與無記名股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種類之記名股與無記名股

轉讓之方法、股東會召集通知方法會有所不同以及股東會之出席要件等會有所不同。
(1)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
     交付轉讓之。(公司法第164條)
(2)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
(3)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
(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
     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
     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公司法第172條第3項)
(5) 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公司法第176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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