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股東會召集權

作者:洪正test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股東會召集權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股東會召集權

1. 自動召集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條)

2. 被動召集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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