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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有限公司
作者:洪正test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有限公司
1. 意義:有限公司係為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各自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 公司股東責任有限,僅在其同意之出資額以內,對公司負繳足股款的責任,而不對公司的債權人負直接
責任。
3. 股東人數:
由於有限公司大多屬於家族性中小企業,故公司法僅規定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兼具資合公司與人合公司的
特質,也是臺灣目前相當普遍的一種公司型態。
4. 公司資本三原則之適用:
由於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有限,故其信用之基礎,理論上完全靠公司之資本。故於公司設立之初,不僅
各股東之出資額須確定且股款應一次繳足;且其年度淨盈餘須提出一定比例作為盈餘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
當該盈餘公積達到一定數額之後,始能將之直接分配給各股東。因此,有所謂「公司資本三原則」
(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之適用。
5. 有限公司之股東於繳足股款之後,即具有參與表決、質詢營運、查閱帳表、業務、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等之
共益權;以及享受盈餘、剩餘財產分派、優先受讓其他股東所轉讓之出資等之自益權。至於公司的業務,
則由股東中推選出來的董事執行,並由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6. 公司應在設立之後,依照股東的出資,分別發給「股單」,並在公司備置「股東名簿」。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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