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訴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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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訴決定之效力

公務員申訴決定之效力

申訴與再申訴本非針對行政處分之救濟,自不具法律上效果。

然而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第1項:「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可知經保訓會之申訴結果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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