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勤義務現行法規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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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義務現行法規

公務員服勤義務現行法規相關規定

(1)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2)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3)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4)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1項: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5)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1項: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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