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之定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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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之定義

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之定義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1)就此定義來看,僅限於領有俸給之職務才是本法所稱的公務員,相對於刑法與國家賠償法,條件又更為嚴格。
(2)參照地方制度法第85條,各級地方首長及縣市議員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因此,亦為本法所稱之公務員。
(3)另外大法官解釋第24號認為,國營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若有領受俸給者,也屬於本法所稱之公務員 。
(4)立法委員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立法委員為政務官,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
參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故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謂依法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5)學校職員以及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亦為本法適用範圍:
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但有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適用本法。因此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仍為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參照釋字308號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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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林宗勝
是台南退輔會
林宗勝
請問日前去輔會申請母親亡故年終補助金,已完全提供了,文件申請辦法所需的所有合法文件如:亡者手抄戶藉謄本、申請人戶籍謄本、身份證等,手抄戶籍謄本已清楚記載三位合法继承人,但承辦人員不認同,無端懷疑母親生有其他小孩,因母親的手抄戶藉謄本就已證明合法继承人有幾位但承辦人員又要我提出證明母親沒有其他小孩的文件如此刁難之無理要求,我該如何處置?
陳玉玫
老師您好,地方制度法第84條提到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地方民意代表不適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