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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復審-原機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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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復審-原機關之處理(保障法§44):
A. 復審之處理,係先由原服務機關重新審查(保障法§44Ⅱ)。若原機關認為復審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銷變更,並函知保訓會。
B. 若原機關認為復審無理由,則應具附答辯書及必要關係文件送交保訓會。(保障法§44III)
C. 若原機關不為撤銷變更,亦未依限檢卷答辯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機關於15日內檢送相關資料。若逾期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保障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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