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復審事件-針對行政機關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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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復審事件-針對行政機關之作為

公務員復審事件-針對行政機關之作為(尤指行政處分)

A. 公務員因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者,得提起復審。且須主張其受有損害,係因該處分所致。

B.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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