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協會之性質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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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協會之性質

公務員協會之性質

公務員協會之性質為法人(公務人員協會法§3)

公務員協會之功能

A. 提出建議。(公務人員協會法§6)

B. 提出協商。(公務人員協會法§7)

協商權並沒有法律效果

本法所規定的協商權僅僅指是建議性質(與「陳情」類似」,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拘束性)。就此而言,公務員協會的功能也只限於建議、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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