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休假權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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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假權

公務員休假權

(1)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A.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B.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2)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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