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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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試用

公務人員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公務人員任用法§20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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