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廢棄進用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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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廢棄進用

公務人員廢棄進用

指相對人的任用資格不符,而依法撤銷任用。所謂資格不符,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事由。或先派代理,經銓敘審查不合格者而停止代理(公務人員任用法§24);或停止試用而予以解職(公務人員任用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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