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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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參加資格(公務人員協會法§2):


A.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


B.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A) 政務人員。
(B)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C) 公立學校教師。
(D) 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E) 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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