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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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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
1.懲戒:係指公務員違反機於公務員身分所應遵守的行政法義務,因而產生之公法上不利益。該等不利益又稱「懲戒罰」,故行政責任又稱懲戒責任。
大法官解釋第298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2.懲處:行政機關基於人事監督權,並依照公務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作成之不利益處分,則稱為懲處或行政懲處。然而若懲處對於公務員身分保障有重大影響者,仍應視為懲戒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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