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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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救濟

公務人員之救濟

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下,在公務員與行政機關的法律關係中,並不將公務員當作權利主體看待。既然無法以公務員身分作為權利主體,那麼無權利即無救濟的必要。因此在以往的特別權力關係之下,公務員對於受到侵害能提起的救濟十分受限,僅限機關內部提供的救濟管道,同時也不允許提起訴訟。


然而從大法官釋字第187號解釋開始 ,允許公務員就個別權利之侵害得提起訴訟。於此,開始突破「特別權力關係」而轉向「特別法律關係」之身分定位,並開始重視公務員的權利保障。關於公務員之權利保障,究竟哪些權利得提起訴訟救濟,從歷來的大法官解釋來看並未建構出一完整的體系。不過仍能看對於出公務員權利保障的脈絡:與公務員身分重大相關者始得提起訴訟救濟(釋字第430號);其他與公務員身分無重大直接關係者,則不得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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