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救濟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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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救濟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之救濟適用範圍

(1)人的範圍:

A.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保障法§3I)。
B.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保障法§102):
(A)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B)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C)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D)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E)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2)適用事件: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保障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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