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救濟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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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救濟管轄機關

公務人員之救濟管轄機關-保訓會

(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法§4Ⅱ)。

(2)保訓會司職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其為考試院之下級機關,故仍屬於行政權。因此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提供的救濟管道,基本上仍為行政權內部所提供,為內部救濟管道。

(3)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提供的救濟,可分為兩種: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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