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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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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刑事責任
係指因觸犯有關公務員身分的刑事規定時應受之制裁。在現行刑法的規範中,對基於公務員身分的犯罪主要有兩種態樣:
1.身分犯—職務犯(純正身分犯):
(1)純正身分犯係指該行為基於身分關係始有處罰必要,而不具備該身分關係者即無法滿足構成要件,進而無處罰之基礎。申言之,不具備身分關係者即無法構成該罪。例如刑法所規定之瀆職罪、貪汙罪等等。
(2)在刑法中關於基於公務員身分之犯罪亦稱為職務犯,多規定於瀆職罪一章;亦可散見於刑法各章以及特別法之相關規定,例如貪汙治罪條例。另外於行政法規中亦有附帶刑事責任之規定,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
2.準職務犯: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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