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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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一)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都42)


1.公共設施用地種類: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且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設置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都43)


(二)各公共設施之布置


1.交通設施之配置: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都44)


2.遊樂場所之布置: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都45)


3.社教場所之配置: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都46)


4.嫌惡場地之設置: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汙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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