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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之特性-羅聖朋(D. H. Rosenbloom)之觀點
作者:唐恩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共組織的公共性(publicness),常成為區分政府組織與企業組織的重要指標。
學者羅聖朋(D. Rosenbloom)提出以下四個面向,說明公共組織之公共性:(參考自孫本初,新公共管理,2009:66-68)
(一)憲政體制:
公共組織的公共性,必須經由憲政體制方能體現。公共組織必須面對不同的權力核心,給予適當回應,方能順利運作。公共組織不僅要面對相關行政部門的競爭抗衡,也要接受立法部門的質詢監督。晚近,司法部門亦經由訴訟與釋憲之過程,對公共組織產生牽制的作用。
(二)公共利益:
民間企業的主要目標,在追求私人利益,而公共組織的存在目的,則在體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組織的運作方式,必須符合某些崇高的道德規範。
(三)市場機能:
整體而論,公共組織的運作缺乏市場機能的壓力,換言之,公共組織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具有「合法獨佔」的性質,毋須面對自由競爭市場的壓力。如此將造成許多深遠的影響,其中有兩項最為顯著,其一是公共組織肩負供應公共財之義務,其次是行政績效的評估將難以進行。
(四)主權特質:
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基於「公眾的信託」(public trust),執行主權意志。行政機關的主要工作,是透過公共政策的規劃與執行,來對社會價值與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authoritative allocation)。所謂「權威性」係指行政機關具有合法的公權力,必要時可用以強制貫徹公共的執行,這是企業組織所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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