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的組成

作者:唐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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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的組成

傅德瑞克森(H. G. Frederickson)認為公共行政之主要精髓在於追求公共性的實踐,而公共性主要由下列四者所組成:

(一)憲政體制:

建構公共行政公共性之一般理論的首要條件,乃植基於「憲政體制與憲法規範」。學者羅爾(Rohr)認為,政府的正當性是來自接納憲法的原始初衷,而非民主的選舉。

(二)德性的公民:

哈特(D.K. Hart)提出了實踐德性公民的四個面向:

1.民眾必須了解「國家的立國文獻」,並能「從事道德哲學」。

2.第二個面向是「信念」,公民必須深信美國典章價值是真實與正確的,而非只是心靈滿足或多數決的理念。

3.第三個面向是「承擔個人的道德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一旦這些典章價值遭受威脅,具有德性的公民都必須責無旁貸地去護衛這些價值。

4.第四個面向是「謙恭有禮」,包括三項內涵,分別為自我節制、寬容與行動。

(三)對集體與非集體公眾之回應:

針對集體與非集體的公眾利益,發展傾聽和回應的系統與程序,並對之加以維護。

(四)慈悲與大愛:

對於他人的慈悲與大愛,是建構公共性一般理論的關鍵。一般來說,國家的大愛,主要體現在對於憲法以及藉以建立之政府架構的尊重與尊敬,並竭盡所能讓所有子民身處安全、尊嚴與幸福之境地的強烈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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