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第四類~第六類

作者:洪正test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第四類~第六類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第四類~第六類

4. 第四類

(1)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
     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2)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3)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
     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5.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6. 第六類

(1)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 第一類至第五類及本類(1)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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