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經濟困難者的紓困

作者:洪正test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經濟困難者的紓困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經濟困難者的紓困

1. 有關滯納金、暫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8條)

2.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9條第1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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