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全民健康保險會的組成及辦理事項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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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全民健康保險會的組成及辦理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全民健康保險會的組成及辦理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

1.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1/2;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1/3。

2.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1)保險費率之審議。
    (2)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3.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
    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4.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
    備查。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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