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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給付-不予給付之事項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給付-不予給付之事項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
1. 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2. 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3. 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4. 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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