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制的特徵--虛位元首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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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的特徵--虛位元首

內閣制的特徵--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形式上英王仍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實際上他除了名義上代表國家,對政治處超然地位,不作決策,不參與黨爭,也不負政治責任。

虛位元首須遵守的原則主要有三:

(一) 元首任命閣揆及閣員,無選擇之自由,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若無多數黨,亦應任命最能聯合友黨的
       領袖組閣,並由閣揆決定閣員名單。元首的責任是任命一位能獲議會多數支持的閣揆,而非挑選他所關愛的
       人來組閣。

(二) 內閣總辭或提請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挽留或拒絕,概由閣揆決定,元首宣布而已。

(三) 法律由內閣提案,議會三讀通過。已經閣揆副署簽名同意者,元首不得拒絕公布或覆議。
       而未經閣揆副署之法令,元首公布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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