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相關法規-2

作者:陳毅弘、陳亦凡、龍玉雲

入出境相關法規-2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101.12.28)

一、收費標準
1.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1)提前1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300元(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者,以1個工作日計)。
(2)提前2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600元。
(3)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900元。
2.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新臺幣900元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新臺幣900元費額之差額。
3.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二、業務之執行
1.公告:
(1)駐外館處應將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2)前述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2.退費:
(1)申請護照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費額應予退還。但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所定,未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通知之期限補件或應約面談之情形者,不適用之。
(2)符合前述原因申請退費者,應持憑繳費收據,向原徵收機關為之。
(3)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簽證規定
一、簽證之意義
1.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2.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二、中華民國的簽證說明
三、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四、外國人來臺免簽證及落地簽證規定
五、國人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六、國人可以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七、國人可以電子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
八、申根簽證(Schengen Visa)
1.意義:指根據申根協定而簽發的簽證。該協議於盧森堡的申根簽署,據此協議,任何一個申根成員國簽發的簽證,在所有其他成員國也被視作有效,而無需另外申請簽證。
2.申根區包含簽署申根公約之30個國家及雖未簽署申根公約,但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之6個國家及地區。申根區36個國家及地區可分成下列4類:
申根公約國(26國)    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已簽署申根公約,惟仍待完全生效(4國)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克羅埃西亞。
非簽署申根公約,但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4國)    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    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3.目前申根公約規定下之短期旅遊簽證,實施範圍為180日期間內可多次入境至多90天。自100年1月11日起,我國人除護照尚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外,均可以免申根簽證入境上述36國/地區,惟此優惠待遇並非毫無限制,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此外,國人於離開申根區當日,護照仍需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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