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各論-和解

作者:羅揚

債編各論-和解


定義

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

和解之效力(民法第737條)

1.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2.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

和解之撤銷(民法第738條)

(一)原則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二)例外

以下情形和解得撤銷:
1.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變造,且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2.和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但不為其中之一方或雙方於和解時所知者。
3.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當事人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