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宿舍經核定後
作者:陳文欽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宿舍借用人遷出宿舍之相關規定
(一)限期遷出
1.三個月內
(1)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
(2宿舍借用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2.一個月內
宿舍借用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二)例外不遷出
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規定者
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宿舍借用人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四)得擇一借用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得擇一借用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五、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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