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業務

作者:林林元

信用業務

信用

一、意義

可解釋成一種債權債務的約定,或是值得信任的程度。

二、特質

(一)一種債權債務的約定:
信用為債權人先以一定數量的價值交付債務人,而約定於一定時日,債務人償還此項債務,故為一種債權債務的約定。
(二)必須以書面表示:
信用須以書面為之,以書面所記載的內容為雙方的根據,確保信用交易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可充為交易媒介與支付工具:
在一個愈進步的經濟社會中,信用制度愈發達,信用工具往往代換通貨作為交換媒介與支付,增加方便與安全。

三、分類

信用依不同標準,可做下列分類:
(一)以債還期限為標準可分
1.長期信用:償還期限在七年以上者。
2.中期信用:償還期限在一至七年者。
3.短期信用: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4.即期信用:債務人可隨時償還者。
(二)以信用的用途為標準可分
1.投資信用:專門融通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
2.商業信用:融通生產、製造與推銷者。
3.消費信用:指融通消費,可以分期償還。
4.財政信用:指銀行對政府的放款。

信用交易

一、基本要素

信用交易的基本要素有二:
(一)信任要素
信用的產生乃債權人在債務人的承諾下,先行作財貨的給付,故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有相當的信任,信用才能夠成立。
(二)時間要素
信用的授予在當前,而債務的償還在未來,中間隔有一段時日,若即時完成雙方的給付,則不構成為信用,故時間亦為信用的基本要素。

二、信用分析標準

(一)授信人(債權人)所賴以評斷借款人(債務人)是否有償還債務能力,亦即是否具有信用的標準,通常稱為三C:品格、能力與資本。
1.品格(Character):
代表一個人過去所獲得之綜合評價,可從其過去的行為、交易的聲譽家庭、社交活動、還款意願等,憑以驗證其未來償還本息之承諾等來判斷。
2.能力(Capacity):
即債務人的經營能力,端視客戶現金流量(薪資或稅後利潤)是否足夠,品格與能力兩者必須相輔相成,相互配合。
3.資本(Capital):
亦可稱財力,即借債人所有的資產價值;個人的財富與企業的淨值是財務能力的具體表現,可確保債務的履行。
擔保品(Collateral)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將其加入後便稱為四C,若再同時考量企業經營狀況(Condition of business),即企業營運表現,則稱為五C。
以上所述,品格及能力又可稱為管理要素;而資本及擔保品又可稱為財務要素;企業條件又稱為經濟要素。
(二)此外,銀行習慣以放款的「5P」來衡量客戶的信用風險,說明如下:
1.借款戶(People):
借款戶之性格、社會地位以及經濟能力等瞭解客戶是否具有償還意願及責任感。
2.借款目的(Purpose):
透過借款目的研判客戶的清償來源是否足夠。
3.還款來源(Payment):
除了工作所得外,若擁有的其他資產越豐富,還款來源越多,銀行越有保障。
4.債權保障(Protection):
當客戶違約時,銀行可就客戶提供的擔保品追回部分或全部債權,降低呆帳風險。
5.未來展望(Prospective):
分析客戶在景氣循環下,未來的償債能力與債權擔保。
當銀行利用客戶的5C或5P要素來分析其信用風險後,可將分析結果歸納為數個高低不等的級數;銀行可針對信用評等較差的客戶,收取較高的違約風險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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