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分類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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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分類

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可分為下列種類

1.公用財產(行政財產):

(1)公務用財產(行政使用公物)。
(2)公共用財產(公共使用公物)。
(3)事業用財產(營造物使用公物)。

2.非公用財產(財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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