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估價方法-2
作者:陳仕弘(五)估價之程序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1.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2.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3.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4.比較、分析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5.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
所稱之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6.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六)蒐集比較實例
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查證確有困難之事項,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估22)
1.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2.交易條件;有特殊付款方式者,其方式。
3.比較標的狀況。
4.交易日期。
(七)應先修正之情況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估23)
1.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拍賣。
8.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9.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人為哄抬之交易。
12.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其他特殊交易。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