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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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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作業程序-2
作者:陳仕弘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估5)
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估14)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估15)
(一)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二)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估16)
(一)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估16)
1.委託人。
2.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3.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4.價格種類。
5.估價條件。
6.估價目的。
7.估價金額。
8.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9.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10.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11.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12.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13.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14.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
15.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二)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三)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資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四)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之事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情形。(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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