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之考試

作者:洪正、陳雲飛

任用之考試

一、辦理單位(第8、9條)

(一)農田水利會

職員之任用,依本章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

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下稱聯合會)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求,統一辦理。

(三)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

應擬具考試科目及考試簡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四)考試之命題及維護事項

聯合會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五)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

應設考試委員會辦理各項考試事宜。

(六)考試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任期與當次考試辦理期間相同,聯合會會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聯合會遴聘下列人員組成:

1.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

2.專家學者三人。

3.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

(七)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後

應造具錄取人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第14條)

二、報考資格

(一)積極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

(二)消極資格(第10條)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1)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第13條第1項)

(1)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2)冒名頂替。

(3)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4)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5)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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