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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之考試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辦理單位(第8、9條)
(一)農田水利會
職員之任用,依本章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
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下稱聯合會)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求,統一辦理。
(三)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
應擬具考試科目及考試簡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四)考試之命題及維護事項
聯合會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五)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
應設考試委員會辦理各項考試事宜。
(六)考試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任期與當次考試辦理期間相同,聯合會會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聯合會遴聘下列人員組成:
1.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
2.專家學者三人。
3.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
(七)聯合會舉辦統一考試後
應造具錄取人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第14條)
二、報考資格
(一)積極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
(二)消極資格(第10條)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1)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第13條第1項)
(1)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2)冒名頂替。
(3)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4)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5)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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