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提議權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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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提議權

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提議權

(1) 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2) 行政程序法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 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B.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C.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D.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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